申請期限:自即日起至116年5月31日止
  • 危老初評/詳評

    • 危老適用對象確認
    (都市計畫區內、確認屋齡、合法建築、釐清歷史古蹟價值)

    • 結構安全性能評估
    (確認該建物結構安全性能狀況)
  • 重建計畫審核

    • 起造人擬具重建計劃

    • 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書面審查/核准
    (確認重建計畫範圍、土地分區、相關圖說、全體所有權人同意書、容積獎勵核算等相關文件)
  • 重建流程

    • 核發拆除執照、建造執照

    • 建築施工

    • 申請使用執照
    (繳納保證金)

    • 領得使用執照
    (申請房屋稅與地價稅減繳)

    • 完工交屋
    (約2.5年~3年,視規模大小而定)
適用範圍

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、文化、藝術及紀念價值之建築物。

• 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、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者。
• 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。
• 建築物屋齡達三十年(含)以上,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一定標準者,且改善不具效益或無設置升降設備者。

全體所有權人同意

減免稅賦
獎勵容積
獎勵後建築容積,最高可達1.3倍之基準容積或該建築基地1.15倍之原建築容積為限。
 


申請重建之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一覽表
 

危老重建時程獎勵與規模獎勵一覽表